
在婚姻关系中,当一方出现过错行为时,另一方进行取证具有重要意义。在上海,每年有大量的离婚案件,其中因第三者等过错原因导致离婚的案件占比较高。例如,在上海每年四万对离婚案件中,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的占到 40% 左右,而这其中因过错问题引发财产分割纠纷的情况屡见不鲜。
无过错方进行取证,一方面是为了在离婚时争取更多的权益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,有重婚、与他人同居、实施家庭暴力、虐待遗弃家庭成员、有其他重大过错等情形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。另一方面,取证也有助于在财产分割上获得一定的优势。虽然在财产分割上,过错方的过错行为不一定会引起“质”的差别,但在“量”上,法院可能会适当照顾无过错方。
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。具体表现为与他人领取结婚证,或者虽未领取结婚证,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。比如,一方在未与配偶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,又和其他异性领取了结婚证,或者和其他异性对外以夫妻身份签署文件、共同生活等。
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,不以夫妻名义,持续、稳定地共同居住。像一方在一段时间内与其他异性连续共同出入同一房间,且有证据证明他们是持续、稳定地居住在一起,就可能构成与他人同居。
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、捆绑、残害、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、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、精神等侵害行为。例如,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殴打致其受伤,或者长期对另一方进行谩骂、恐吓,造成其精神上的伤害。
虐待是指经常以打骂、禁闭、捆绑、冻饿、有病不给治疗、强迫过度体力劳动等方式,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、精神上的摧残、折磨。遗弃则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、扶养、抚养义务的一方,对需要赡养、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,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的违法行为。比如,一方对年老体弱、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父母或子女不闻不问,不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照顾。
这是一个兜底条款,包括除上述明确列举的过错行为之外的其他严重违反婚姻义务、对无过错方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。例如,一方有赌博、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,严重影响家庭生活和夫妻感情。
书面形式的保证书或悔过书是比较常见的证据。当过错方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时,可能会写下保证书或悔过书,承认自己的过错行为。这些书面材料具有较高的证明力,但要注意其内容的完整性和真实性,最好有过错方的签字和日期。此外,双方之间涉及到出轨事实的聊天记录、电子邮件等详细信息也可以作为书面证据。在收集这些电子证据时,要注意保存原始载体,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,防止被篡改。
能够显示出轨方与第三方存在亲密关系的照片、录像资料是有力的证据。例如,当事人在自己的家中安置摄像头,拍摄到配偶长时间连续与其他异性性爱的视频;通过行车记录仪,拍摄到配偶和其他异性在车内的谈话,承认了双方的婚外情关系等。但在收集视听资料时,要注意合法性。通过合法安装在家中的摄像头拍摄到的对方出轨场景可作为证据;而通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违法方式获取的证据则不具有合法性,会被排除。
相关人士的证人证言,如了解实际情况的亲属、朋友的证言陈述,也可以作为证据。比如,邻居看到过错方与第三者频繁出入同一住所,朋友知晓过错方的出轨行为等。在收集证人证言时,要确保证人能够客观、真实地陈述事实,并且证人要愿意出庭作证。同时,要注意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,避免因利害关系影响证言的可信度。
出轨方与第三者在酒店住宿的相关记录,如开房记录等,法院可以调取的证据,可以在起诉后,要求法院调取。另外,如果对方有家庭暴力的行为,留存就医的记录、报警的记录以及伤情鉴定的报告等也是重要的证据。在收集这些证据时,要及时、妥善地保存,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。
在上海,如果要查询房地产资料的内档,往往被交易中心要求法院出具调查令收集。因此,当事人在取证涉及房产信息时,要及时向法院申请调查令,委托律师进行查询。
现在有的单位,调查其员工的工资情况,也要法院出具调查令。当事人如果需要获取过错方的工资收入信息,可以通过申请法院调查令,由委托律师进行收集。
在一些涉及出轨等过错行为的案件中,小区监控录像可能是重要的证据。当事人可以通过与配偶现居住的小区物业沟通,尝试调取监控录像。但有些小区物业可能会以保护业主隐私等为由拒绝提供,此时当事人可以在起诉后,申请法院调取。
如果过错方不存在《婚姻法》四十六条规定的几种情况,不存在重婚、同居行为,当事人花过多的精力和金钱去调查另一方的婚外情是大可不必的。在审判实践中,当事人另一方存在婚外情行为的直接证据是非常难以取得的,而间接证据再多,法院一般也不肯轻易认定。并且,即使收集到了另一方有婚外性行为的证据,但只能作为申请“无过错方多分财产”的一个理由,而根据《婚姻法》四十六条提起损害赔偿依据不足。
在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,无过错方往往掌握不了过错方的确凿证据,但又不甘心就此罢手,因此,往往耗尽心机去调查另一方有过错的证据,甚至不惜血本,请人或请“侦探公司”出调查,而忽视了对于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及保全工作。实际上,在离婚诉讼中,财产分割是一个重要的问题。作为原告,在起诉前,一定要注意做好诉前准备工作,及时收集共同财产的证据,如银行存款、股票资金对账单等。同时,要注意运用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,因为大量的财产证据必须靠法院去收集。
要保障证据的合法性,需注意以下要点。首先,证据收集手段要合法。通过暴力、胁迫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取得的证据,不能作为定案依据。例如,私自安装窃听器在对方住所获取的录音,因侵犯他人隐私权,通常不具合法性。其次,遵循法定程序。调查取证过程要符合法律规定,比如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时,要按法院要求的流程和期限进行。
起诉离婚时,对方过错证据效力认定需遵循一定规则。首先,证据要具备合法性,即通过合法手段取得。其次,证据要有真实性,需能真实反映过错事实,像伪造的聊天记录肯定不具有真实性。再者,证据要有关联性,需与对方过错直接相关,例如要证明对方家暴,医院的诊断证明、报警记录等能直接关联到家暴事实,具有关联性。法官会综合全案,根据证据的形式、来源、证明力大小等多方面来判断过错证据的效力,进而对离婚纠纷作出公正裁决。
在上海进行婚姻过错方取证时,当事人要明确取证的目的和意义,了解哪些行为属于婚姻过错行为,掌握常见的取证方式及注意事项,避免陷入取证误区,同时要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效力,以便在离婚诉讼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